龙岩水发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2023年11月我委组织召开龙岩中心城区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形成了听证报告及调整方案,经报市政府同意,现调整你司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
一、水价分类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城镇供水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二、用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1.6元/吨调整至1.8元/吨(含0.08元/吨水资源费,下同)。
2.非居民用水(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由现行1.9元/吨调整至2.2元/吨。
3.特种用水(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价格由现行2.5元/吨调整至2.9元/吨。
三、建立终端水价与水资源费联动机制
完善供水价格调整机制,建立终端水价与水资源费联动机制,即当省调整水资源费标准时,终端水价在原来的销售价格上按照1:1同向调整,建立联动机制后调整终端水价不再召开听证会。
四、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一)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级差由1:1.5:2调整为1:1.5:3。
(二)居民阶梯分档水量由按月累计用水量分档改为按年累计用水量分档,第一阶梯由月用水量0-25吨(含)改为年用水量0-300吨(含);第二阶梯由月用水量25-35吨(含)改为年用水量300-420吨(含);第三阶梯由月用水量35吨以上改为年用水量420吨以上。
(三)未完成户表改造的合表户居民用水价格在居民用水第一阶梯终端水价基础上加收0.1元/吨,不执行阶梯水价。
(四)居民阶梯水量每户按5口人计算,超过5人的,每增加1人,居民户可凭户口簿、居住证或当地派出所、社区证明申请在年度阶梯水量基础上增加60吨。
五、其他政策
(一)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政策。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机构、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户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在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终端水价基础上加收0.1元/吨,不执行阶梯水价。
(二)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用水价格按调整的第一档阶梯水价80%执行,并给予每户每月免费用水5吨。
六、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
2023年12月12日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关于调整龙岩中心城区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调整水价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等国家、省政策文件要求各地理顺和完善城乡供水价格调整机制,加快建立健全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建立并实施供水终端价格与水资源费的联动机制。
(二)促进供水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我市中心城区供水价格自2014年执行至今已超过9年未调整,根据成本监审报告显示供水企业单位供水成本为1.72元/吨(不含水资源费),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1.6元/吨(含0.05元/吨水资源费),供水成本与当前水价倒挂,为使供水企业正常运营,保障城区供水安全,进行水价调整。
二、制定依据及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福建省定价目录》等规定,我委对中心城区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定价成本进行监审,出具了《龙岩中心城市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核定了供水成本价格;2023年10月16日和11月6日分别发布了《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召开龙岩中心城区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的公告(第一号)》和《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召开龙岩中心城区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的公告(第二号)》;2023年11月23日上午组织召开听证会,对中心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方案进行听证。2023年12月6日,报请市政府同意,按拟订方案调整中心城区供水价格。
三、调整内容及解读
(一)调整范围:适用于中心城区龙岩水发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管网覆盖的居民、非居民、特种用水用户。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二)调整标准。居民第一阶梯水价由1.6元/吨调整为1.8元/吨;非居民水价由1.9元/吨调整为2.2元/吨;特种行业用水由2.5元/吨调整为2.9元/吨。
(三)城镇居民生活阶梯用水价格制度
1.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级差由现行1:1.5:2调整为1:1.5:3。
2.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阶梯水量按照一级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级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的原则确定”,考虑居民生活用水存在季节性差异,阶梯水量由按月累计用水量分档改为按年累计用水量分档,第一阶梯由月用水量0-25吨(含)改为年用水量0-300吨(含);第二阶梯由月用水量25-35吨(含)改为年用水量300-420吨(含);第三阶梯由月用水量35吨以上改为年用水量420吨以上。
居民阶梯水量每户按5口人计算,超过5人的,每增加1人,居民户可凭户口簿、居住证或当地派出所、社区证明向龙岩水发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年度阶梯水量基础上增加60吨。
3.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要求,未完成户表改造的合表户居民用水价格在居民用水第一阶梯终端水价基础上加收0.1元/吨。
(四)建立终端水价与水资源费联动机制
1.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二类区(龙岩、三明、南平、宁德市)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0.03元/吨”,中心城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现行0.05元/吨调整为0.08元/吨。
2.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建立并实施供水终端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的联动机制”要求,根据中心城区实际情况,建立终端水价与水资源费联动机制,即当省调整水资源费标准时,终端水价在原来的销售价格上按照1:1同向调整,建立联动机制后调整终端水价不再召开听证会。
(五)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政策。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机构、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户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在居民用水第一阶梯终端水价基础上加收0.1元/吨。
(六)对经济困难家庭实施优惠
为使水价调整不对困难群众生活造成影响,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用水价格按调整的第一档阶梯水价80%执行,并给予每户每月免费用水5吨。
(七)执行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相关问答
(一)此次调价前后,我市中心城区水价在全省是什么水平?
从上表所见,此次调价前我市中心城区自来水在全省处于较低水平;调价后,处于中游水平,不会对群众生产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以月用水量25吨的家庭居民户为例,此次调价后居民户每月在用水方面增支5元。
(二)中心城区居民每月用水量多少,为什么要调整阶梯计量方式?
从近两年统计数据来看,中心城区94%的居民户月用水量在第一阶梯(0—25吨),4%的居民户月用水量在第二阶梯(26—35吨),2%的居民户月用水量在第三阶梯(35吨),所以阶梯水量设置符合“一级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级体现和改善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确定”的原则。
阶梯水量计量方式由按月累计调整为按年累计,主要是考虑居民季节用水存在差异,夏季用水多,冬季用水少,以居民户在7—9月每月用水量为35吨,冬季11—1月每月用水量为15吨,其余户每月用水量为25吨为例,之前按月累计则需多缴纳72元第二阶梯水费,调整为按年累计后,不需要缴纳第二阶梯水费,累计方式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调价对群众的影响。
(三)在哪里办理阶梯水量的增加以及困难家庭优惠?
有相关办理需求的,可以凭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至龙岩水发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办理。
(地址:新罗区九一南路164号,咨询电话:968936)。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
来源:龙岩发改委
责任编辑:曹林